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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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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局
  2020年4月26日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化全市商务领域市级预算管理改革防范财政运行风险意见的通知》(穗商务〔2019〕17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广州国际邮轮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函〔2019〕8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定)的通知》(穗府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以下简称“服贸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国际邮轮产业发展和生物医药先进技术引进及产业化的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服贸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质量;提升邮轮产业发展水平,助推广州国际航运枢纽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生物医药先进技术的进口和产业化。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商务、财政部门、国际邮轮业务所在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报批、清理,制定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对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资金项目,各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等工作。对审批权下放到各区的项目资金,区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括: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细化分配或转下达工作;负责区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评价;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2.根据申报业务类型,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企业端),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企业端),或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企业端)中登统相应业务数据。
  3.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国际邮轮:
  1.在广州开展邮轮相关业务的邮轮公司、旅行社、港口运营保障服务等邮轮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2. 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生物医药先进技术引进及产业化:
  1.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行业组织;
  2. 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六条[支持方向和标准]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邮轮和生物医药先进技术及产业化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安排使用,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部分或全部项目进行支持。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
  1.对开展服务贸易出口(含离岸服务外包)、服务贸易进口业务实绩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开展服务外包在岸业务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企业可同时申请服务贸易进口、出口和在岸服务外包业务业绩奖励。
  2.对获得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国际认证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3.对我市获得国家级机构认定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类荣誉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服务贸易类示范区(示范基地)等称号或获得我市新认定的服务贸易示范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我市新认定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5.对我市新认定的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已认定为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的经认定达到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标准的,一次性给与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7.对本市申报单位参加由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境内外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类展览、会议等促进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奖励,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国际邮轮产业
  1.对新设的邮轮公司给予奖励。对在广州组建或新迁入邮轮公司以及邮轮公司在广州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邮轮航线运营许可,具备自有5万吨(含)以上邮轮并取得运营许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拓展邮轮业务的企业给予奖励。母港邮轮航次奖励。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及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开辟广州母港邮轮航线的给予奖励。其中:A类邮轮(总吨1.8万吨—4万吨,含4万吨),每航次给予不高于3万元补助;B类邮轮(总吨4万吨—7万吨,含7万吨),每航次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C类邮轮(总吨7万吨以上),每航次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
  访问港邮轮航次奖励。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将广州作为访问港的邮轮航线的邮轮航次给予奖励。其中:A类邮轮(总吨1.8万吨—4万吨,含4万吨),每航次给予不高于2万元补助;B类邮轮(总吨4万吨—7万吨,含7万吨),每航次给予不高于4万元奖励;C类邮轮(总吨7万吨以上),每航次给予不高于8万元奖励。
  3.对拓展邮轮业务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组织境外邮轮游客通过广州入境的旅行社,按实际入境每人次给予不高于100元奖励。对组织境内游客搭乘以广州为母港的始发邮轮的旅行社,按实际出港每人次给予不高于80元奖励。旅行社申请该项奖励的,不得依据《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穗旅发规字〔2018〕2号)第三条第(四)项向相关部门再申请奖励。
  4.对邮轮设计与建造业务给予奖励。对承接邮轮整体设计或整体建造业务并完成交付的广州企业,给予奖励。其中:A类邮轮(总吨1.8万吨—4万吨,含4万吨),每艘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B类邮轮(总吨4万吨—7万吨,含7万吨),每艘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C类邮轮(总吨7万吨以上),每艘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
  5.邮轮母港运营服务奖励。对为邮轮开展业务提供母港港口运营保障服务的企业,按邮轮母港运营服务相关建设和运营投入给予不高于50%奖励,金额不高于300万元。
  6.邮轮母港港口查验配套服务奖励。对为母港口岸查验单位配备查验设施和工作条件的企业,按邮轮母港港口查验配套服务相关投入给予不高于50%奖励,金额不高于200万元。
  (三)对本市医药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并产业化进行奖励。对本市医药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到本市产业化或由本市企业主导产业化,给予技术交易金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申报]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应明确资金申报的对象、条件、要求等内容。
  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第八条[项目审核]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九条[项目公示]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项目库管理]服贸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评审、公示无异议且审批通过的项目,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项目实施主体、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市财政主管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按广州市和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管理]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档案和会计等规定对项目申报、执行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并将资金用于相关业务的支出。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 市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记录。市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申请单位和个人在服务贸易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审批权下放到各区的服贸资金项目,具体支持方向,资金的申报、评审、拨付和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商务服贸〔2017〕8号)和《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邮轮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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