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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就三个司法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附图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 7月 27日前,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信件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spcip2020@163.com(请在信封或邮件主题注明“征求意见回复”)。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0日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就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迅速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下架的通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但其举证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构成错误通知,其不承担因通知产生的民事责任。
  
  四、网络用户、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收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转送的通知,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接到声明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上述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以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五、提交恶意声明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终止措施,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害扩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请求,加重恶意声明人对损害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六、本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批复;本批复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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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稿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 排版、整理:讲话不利索的艺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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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2011年,业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商务厅。以“做传统企业商务电子化的推手”为宗旨,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员单位涵盖了互联网新商业生态圈的各个环节,有2000+会员单位。协会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互联网新商业专家委员会(BINBEC)、跨境新贸易服务生态联盟、新零售委员会、IEBE产业带服务中心、网络商业信息传播与广告标准联盟、法律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等十几个分支机构;颁布了6个《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系列标准,持续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连续举行了六年七届IEBE互联网新商业展,为传统企业和互联网企业之间提供更加广阔的资源对接平台;在电子商务税收、跨境电子商务、生鲜电商等领域有自己的研究成果,为政府提供政策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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