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董事会催缴且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而对该部分失权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一般来说,不愿意实缴出资的股东大部分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不愿意再出资,股权进行转让相对较难,采取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权的方式会比较多,但是由于减少注册资本必须要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最终未必能在6个月内顺利实现。对于六个月内未能转让或者注销的情况,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作为投资人的股东需要关注如果拟投资的企业未完成出资的实缴的,需要将创始股东完成实缴作为投资的先决条件之一,否则未来可能会发生需要强制受让创始股东股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