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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十大重要变化——有限责任公司篇

文章附图

以下文章来源于电商合规及争议解决 ,作者宋婉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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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实施)

十大重要变化——有限责任公司篇


NEWS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本次公司法修订在股东出资、公司治理架构、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等内容上均有显著变化,为方便企业快速了解重点变化,我会会员垦丁律所梳理汇总了10点重要变化以便大家做出应对,本文将就新《公司法》的重要变化做出梳理和解读。

一、法定代表人限定在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意味着除了董事长,其他参与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也可以做法定代表人。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离职的,则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此条规定可以解决实务中,法定表人辞任后公司不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法定代表人仍需要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的问题。

二、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即使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限制也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于此条,过往在实务中遇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形,也是遵循“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的处理原则,但法律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此次修订,将此规定明确。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过往实务中,如果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限制的,会产生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相对人的争议,在本次修订中,明确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实务中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公司为了防止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从事一些对公司不利的行为,便在章程中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以规避风险。根据新《公司法》,此等操作也无法再规避风险。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缴义务由现规定的公司章程自由约定,变更为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根据现《公司法》,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什么时候需要实缴,可由股东们自由协商,规定在章程中的。


    而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股东们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实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对于那些注册资本设置较高,但不想完全实缴的公司会有较大的影响,股东们需要根据自身的实缴能力确定和调整注册资本。对于已经成立了的存量公司应当在多久之内实缴出资金额呢?目前未有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需要持续关注后续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的出台。


四、新增“股权”和“债权”可以

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在新《公司法》规定下,“股权”和“债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虽然现《公司法》并未明确“股权”和“债权”可作为出资的形式,但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等规定中均有规定,实践中是可以用“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但使用“股权”和“债权”作为出资,会引发较多的问题,比如说股权的价值会变动,债权会随着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变化,最终会导致其出资的价值发生变化。股东们在股东协议中应当约定如果出现价值不足的情况下,出资人需要补足差额部分。

五、新增设立时的股东之间

需要对实缴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条,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一是设立时的股东不按章程规定实缴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这条的最前面有个“设立时”,可以理解为仅仅是设立时需要实缴但不实缴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责任,如果不是设立时要实缴,而是设立之后再实缴的,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两种不同的理解将会影响未来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对实缴义务的安排。而应当按照哪种理解,仍需要进一步留意细则或司法解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设立时的股东,对于其他非设立时的股东,则不需要承担此责任。


六、新增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董事会需要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有应缴未缴出资的,董事会有义务向该股东进行催缴,未履行催缴义务的,董事需要对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新增股东未按规定实缴出资将

丧失其对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的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董事会催缴且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而对该部分失权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一般来说,不愿意实缴出资的股东大部分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不愿意再出资,股权进行转让相对较难,采取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权的方式会比较多,但是由于减少注册资本必须要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最终未必能在6个月内顺利实现。对于六个月内未能转让或者注销的情况,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作为投资人的股东需要关注如果拟投资的企业未完成出资的实缴的,需要将创始股东完成实缴作为投资的先决条件之一,否则未来可能会发生需要强制受让创始股东股份的情况。

八、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高管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股东抽逃出资,该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负有责任”通常指的是管理责任,例如高管们是否有定期核查出资情况,在财务管理流程上是否严谨审慎,能基本判断和把控股东抽逃出资等,具体标准待后续司法实践确定。

九、在特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置监事。

十、新增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

就未按时缴纳的出资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就已认缴但未届满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缴纳的责任,受让人未按时缴纳的,转让人需要承担补充责任;而对于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或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该等股权的情况,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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