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放利好!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推广至全国海关6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决定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海关总署表示,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该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下滑动可查看公告原文 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点击详请)。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点击详情)。 相信前几批海关试点的 外贸企业已经收获众多利好 但是不少外企仍对 “跨境电商B2B出口”感到陌生 开展试点后 对企业究竟有啥好处? 又该如何申报呢? 一起来看 什么是 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指境内企业先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线上成交后再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为什么 之前我国对跨境电商监管制度和政策措施集中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B2C)领域,对占大部分的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业务缺乏针对性监管制度和政策措施。以前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业务量无法显现,也无法像跨境电商B2C出口企业那样享受对新业态的政策支持措施。 此次改革为跨境电商B2B出口增列了专门监管方式并配套通关便利化措施,有助于推动外贸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帮助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纾解困难,标志着我国跨境电商优进优出取得了重要进展。 对企业有何好处? 改革实施之前,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只能按照传统贸易方式申报通关,7月1日改革实施后,跨境电商B2B出口有了专门的通关方式,享受通关便利。 一是可以通过网上传输订票或订舱单等信息,简化了企业申报手续,实现了报关全程信息化。 二是针对跨境电商物流时效要求高等特点,企业可以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跨境电商货物,还能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三是此前一些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方式出口需要单独打包并逐个贴好面单,现在企业可以跨境电商批量出口,节省出口前人工操作和物流成本。 四是针对跨境电商出口的中小微企业出口单票价值低、单量大等实际,为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了申报便捷通道和简化申报等便利化措施,不仅需传输的单证少了,申报的项目也少了,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升通关效率,助力中小微企业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 跨境电商B2B与一般贸易出口、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何区别区别?
对企业的资质有哪些要求?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办理备案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同时提供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或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 企业申报流程怎么走? 电子信息传输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一般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其中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低值货物,企业也可选择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报关单申报 以报关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 清单申报 以电子清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加传收款信息 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海关加传收款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