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网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2年06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网商协会(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明确会员义务,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广东省网商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 团体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经批准入会的其他社会组织、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经批准入会的自然人。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并书面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当为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设有分支机构或在广东省内从事网上商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广东省网商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广东省网商行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团体以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团体申请人应: (1)在本会网站下载并填写《广东省网商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广东省网商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将上述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邮寄至本会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申请人应: (1)在本会网站下载并填写《广东省网商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由会员个人签章。 (2)将申请表、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申请材料邮寄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即由本会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并由本会颁发《广东省网商协会会员证》;本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广东省网商协会会员资格,会员应按照本会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二)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入会; (三) 优先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四) 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五) 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 本会为会员设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担任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单位,应当指派具体人员履行相应的职位责任。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执行会长单位10-20万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2500元/年; (五)单位会员、团体会员1000元/年;于2012年7月1日后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会员,情况困难的会员第一、第二年度会费可予以免交,鼓励会员主动缴纳会费,其会员证(牌匾)费用由会员单位自付。; (六)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会费按照年度收取,即按秘书处审核通过接纳成为会员单位之日起至下一年该日止为一个年度。 第十九条 会员应于本年度会费截止日前,根据协会收取会费文件缴纳下一年度会费。 第二十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暂停获取优惠服务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拖欠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公告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本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理事会。 广东省网商协会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